
1.符合2019年上海市专科层次自主招生报名资格,并同时具备以下一项条件的学业水平考试成绩齐全的应、历届高中生、应届全日制中职校毕业生和退役士兵。(1)高中阶段(含高中、中专、职校、技校)获得省(市)级或区、局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或优秀团干部称号者。(2)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齐全并合格,同时1月英语科目考试成绩在90分及以上的应届高中生;中等职业学校学业水平等级性考试语文、英语

3、具有国家承认的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截止1997年12月31日,连续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满五年。

5、奖励证书,或刊登论文的报刊、收入论文的公开出版的书籍,或课题报告及本人承担研究起草工作的证明。

3.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录取时将在考生总分(艺术科目组为文化分)的基础上照顾加分投档(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加分投档条件,只可享受其中高分值一项),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本条可与第1、2条中的奖励政策同时享受。(1)烈士子女、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录取时加10分投档。(2)少数民族考生报考省属普通高校,录取时加3分投档。

3.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录取时将在考生总分(艺术科目组为文化分)的基础上照顾加分投档(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加分投档条件,只可享受其中高分值一项),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本条可与第1、2条中的奖励政策同时享受。(1)烈士子女、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录取时加10分投档。(2)少数民族考生报考省属普通高校,录取时加3分投档。

1、《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申报表》一式两份(表格统一印制另发)。

(一)申报条件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2、截止1997年12月31日,已取得经济、会计、审计、工程或法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3、具有国家承认的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截止1997年12月31日,连续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满五年。4、在企业法律事务工作方面具有较高的业务水平和突出业绩:有水平较高的论文获得省(部)级成果奖,或在省(部)级报刊上发表,或收入公开出版的专业

1.报名参加法律(非法学)和法律(法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除满足第(一)项报考条件外,须符合下列条件:(1)报名参加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之前所学专业须为非法学专业(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法学门类中的法学类专业[代码为0301]毕业生、专科层次法学类毕业生和形式的法学类毕业生等不得报考)。(2)报名参加法律硕士(法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之前所学专业为法学专业(仅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法学门类中的法学类专业[代码为0301]毕业生、专科层次法学类毕业生和形式的法学类毕业生等可以报考)

符合下列条件,申请参加1998年、2000年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可减免相应考试科目:(一)符合《暂行规定》中规定的报考条件,并于《暂行规定》发布之日前已取得律师资格,且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满两年的,免试综合法律知识科目和经济与民商法律知识科目。(二)符合《暂行规定》中规定的报考条件,且在1993年12月31日前已评聘经济师专业技术职务的,免试综合法律知识科目和企业管理知识科目。(

(四)同时符合上述第(一)、(二)项条件的,只参加企业法律顾问实务科目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