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截止1997年12月31日,已取得经济、会计、审计、工程或法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二)认定组织由人事部、国家经贸委和司法部共同组成“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认定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名单附后),负责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认定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国家经贸委经济法规司。

(一)申报条件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2、截止1997年12月31日,已取得经济、会计、审计、工程或法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3、具有国家承认的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截止1997年12月31日,连续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满五年。4、在企业法律事务工作方面具有较高的业务水平和突出业绩:有水平较高的论文获得省(部)级成果奖,或在省(部)级报刊上发表,或收入公开出版的专业

(四)申报材料申请认定的人员必须提交下列材料:1、《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申报表》一式两份(表格统一印制另发)。2、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证书。3、学历证书。4、连续五年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证明。5、奖励证书,或刊登论文的报刊、收入论文的公开出版的书籍,或课题报告及本人承担研究起草工作的证明。

3、具有国家承认的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截止1997年12月31日,连续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满五年。

(三)认定程序1、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法律事务工作人员,可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填写《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申报表》,由所在单位向企业法律顾问注册机关申报。2、注册机关对申报人员应当具备的条件进行初审,并经同级人事(职改)部门(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对申报人员条件的复核工作,由本部门内的人事部门负责)复核后,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3、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注册机关上报的人员,依据认

5、奖励证书,或刊登论文的报刊、收入论文的公开出版的书籍,或课题报告及本人承担研究起草工作的证明。

在北京市人事考试网报名,网址,可以上网查询相关报名时间和要求。

(四)同时符合上述第(一)、(二)项条件的,只参加企业法律顾问实务科目考试。

1、《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申报表》一式两份(表格统一印制另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