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

第十九条在内蒙古自治区根据内蒙招办规定实行“专业志愿清”录取规则。

第十二条普通类专业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

(七)江苏考生进档后按照“先分数后等级”的规则排序,内蒙古考生按照“专业志愿清”的规则录取。

(七)江苏考生进档后按照“先分数后等级”的规则排序,内蒙古考生按照“专业志愿清”的规则录取。

(七)江苏考生进档后按照“先分数后等级”的规则排序,内蒙古考生按照“专业志愿清”的规则录取。

第十六条 内蒙古考生按照“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规则录取。

⑵内蒙古自治区采用“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安排录取专业;其他省(直辖市、自治区)按“分数优先”的原则,按实际投档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安排录取专业。实际投档成绩是由生源地省级招生考试机构按投档规则生成的、在我校接收的考生电子档案中实际呈现的投档成绩(含小数部分)。实际投档成绩相同时,参考单科成绩从高到低排序。

第二十九条内蒙古自治区录取规则内蒙古自治区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

第二十八条内蒙古自治区录取规则内蒙古自治区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

第二十九条内蒙古自治区录取规则内蒙古自治区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