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根据国家的相关政策,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拟对高中或中职阶段在篮球、乒乓球、健美操、田径、羽毛球等项目达到以下竞技水平或获得以下荣誉的考生在总分中给予适当加分:
a)获得国家二级(含二级)以上运动员证书者,加20分;
b)参加全国性比赛(以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公布的比赛名称为准)获得前八名者,加20分;
c)参加省级比赛(以省教育厅、省体育局公布的比赛名称为准)获得前八名者,分别加20分(第一、二、三名)、15分(第四、五、六名)、10分(第七、八名);
(3)根据国家的相关政策,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拟对高中或中职阶段在声乐、器乐、舞蹈等项目获得以下比赛荣誉的考生在总分中给予适当加分:
a)参加全国性比赛(以教育部、国家文化总部公布的比赛名称为准)获得前八名者,加20分;
b)参加省级比赛(以省教育厅、省文化厅公布的比赛名称为准)获得前八名者,分别加20分(第一、二、三名)、15分(第四、五、六名)、10分(第七、八名);
c)参加市级比赛(以市教育厅、市文化局公布的比赛名称为准)获得前八名者,分别加15分(第一、二、三名)、10分(第四、五、六名)、5分(第七、八名);

第十一条报名条件已取得参加2017年河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资格和河南省普通高等学校对口招收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为对口招生)考试资格者,可报名参加我校单独考试招生。

1、学校联系方式联系电话:0731-(兼传真)地址:长沙市香樟路22号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办公室邮编:410004联系人:曾老师卢老师网址:http://zs./

第五章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1、学校联系方式联系电话:0731-(兼传真)地址:长沙市香樟路22号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办公室邮编:410004联系人:曾老师卢老师网址:http://zs./2、河南省民政学校(考点)联系方式联系电话:0371-、联系人:朱老师地址:河南省民政学校(郑州市金水区丰庆路12号)招生办2017-03-07

第十二条招生计划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2017年在河南省单独招生计划为80人,招生专业、招生计划及学费标准详见第四章。

第十七条优惠政策根据《四川省高等教育招生考试委员会、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8年高等职业院校单独招生工作的通知》(川招考委[2017]77号)文件精神,在校期间参加由教育部主办或联办的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获得三等奖和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主办或联办的全省职业院校技能大赛获得一等奖的中职应届毕业生,具有高级工或技师资格(或相当职业资格)、获得县级劳动模范先进个人称号的在职在岗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完成

第十七条优惠政策根据四川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在校期间参加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获得三等奖和全省职业院校技能大赛获得一等奖的中职毕业生,可向我校提出申请,经我校认定符合资格后,不参加文化考试,只参加综合测试,综合测试合格后,由我校向四川省教育考试院提交录取申请,审批通过者可进入我校相关专业学习。请符合条件的考生与我校招生办取得联系,于3月20日前将获奖证书、身份证及获奖表彰文件复印件寄送到我校招生

第十七条优惠政策1根据国家的相关政策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拟对高中或中职阶段在篮球乒乓球健美操田径羽毛球等项目达到以下竞技水平或获得以下荣誉的考生在总分中给予适当加分获得国家二级含二级以上运动员证书者加20分参加全国性比赛以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公布的比赛名称为准获得前八名者加20分参加省级比赛以省教育厅省体育局公布的比赛名称为准获得前八名者分别加20分第一二三名15分第四五六名10分第七八名2根据国家的相关政策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拟对高中或中职阶段在声乐器乐舞蹈等项目获得以下比赛荣誉的考生在总分中给予适当加分参加全国性比赛以教育部国家文化总部公布的比赛名称为准获

第十七条优惠政策(2)根据国家的相关政策,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拟对高中或中职阶段在篮球、乒乓球、健美操、田径、羽毛球等项目达到以下竞技水平或获得以下荣誉的考生在总分中给予适当加分:a)获得国家二级(含二级)以上运动员证书者,加20分;b)参加全国性比赛(以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公布的比赛名称为准)获得前八名者,加20分;c)参加省级比赛(以省教育厅、省体育局公布的比赛名称为准)获得前八名者,

第十七条优惠政策(2)根据国家的相关政策,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拟对高中或中职阶段在篮球、乒乓球、健美操、田径、羽毛球等项目达到以下竞技水平或获得以下荣誉的考生在总分中给予适当加分:a)获得国家二级(含二级)以上运动员证书者,加20分;b)参加全国性比赛(以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公布的比赛名称为准)获得前八名者,加20分;c)参加省级比赛(以省教育厅、省体育局公布的比赛名称为准)获得前八名者,

第十七条优惠政策(2)根据国家的相关政策,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拟对高中或中职阶段在篮球、乒乓球、健美操、田径、羽毛球等项目达到以下竞技水平或获得以下荣誉的考生在总分中给予适当加分:a)获得国家二级(含二级)以上运动员证书者,加20分;b)参加全国性比赛(以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公布的比赛名称为准)获得前八名者,加20分;c)参加省级比赛(以省教育厅、省体育局公布的比赛名称为准)获得前八名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