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十四条录取时,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优先满足考生填报的第一专业志愿。

第十四条录取时,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优先满足考生填报的第一专业志愿。

第十一条学校教务处负责单独考试的出题、阅卷、评分及笔试、面试(含心理测试)等的全部考务工作。

第十一条学校教务处负责单独考试的出题、阅卷、评分及笔试、面试(含心理测试)等的全部考务工作。

第十五条录取时,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优先满足考生填报的第一专业志愿。

第十六条录取时,全部满足考生填报的第一专业志愿,不受专业计划限制。

2、录取时,全部满足考生填报的第一专业志愿,不受专业计划限制。

第十八条录取时,全部满足考生填报的第一专业志愿,不受专业计划限制。

第十八条录取时,全部满足考生填报的第一专业志愿,不受专业计划限制。

(2)全部满足考生填报的第一专业志愿,不受专业计划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