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三章招生计划及调整原则第十一条根据各省的实际生源情况,调整计划的使用,按照学院的审批程序,在征得省级教育主管部门的批准后,进行计划调整。第十二条学院招生工作依据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第十三条学院根据各省(市、自治区)的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非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控制在招生计划数的120%之内。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控制在

(3)学前教育、英语、日语、法学、法学(海商法方向)、社会工作专业:5040元/生·年

(3)学前教育、英语、日语、法学、法学(海商法方向)、社会工作专业:5040元/生·年

招生计划及招生地区 2013年面向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学校根据教育部及省级计划主管部门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和有关规定,编制并发布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分专业招生计划。2013年本科招生计划为6

招生计划编制原则及录取期间调整计划的使用原则1、招生计划编制原则根据学校学科发展的规划、福建省教育厅下达的指令性计划,结合学校办学条件、毕业生就业情况、各省经济发展的需要以及各省的生源情况,按照省级计划主管部门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编制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分专业招生计划,经校招生领导小组审议后,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审定。2、录取期间调整计划的使用原则学校按高水平运动员资格生人数等额预留高水平

第二十三条学院设立专业奖学金、单项奖学金。此外,还有国家设立的“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学院根据办学需要设立少量勤工助学岗位,让学生通过劳动取得一定的报酬,弥补部分生活费开支。

经济困难学生一般应凭“录取通知书”向家庭所在地银行或信用社申请办理国家助学贷款;也可凭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和个人书面申请于入学报到后通过学校向校园地所在银行申请办理国家助学贷款。贷款;也可凭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和个人书面申请于入学报到后通过学校向校园地所在银行申请办理国家助学贷款。贷款;也可凭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和个人书面申请

单项奖及国家、社会、企业、个人捐赠的各类奖、助学金。

单项奖及国家、社会、企业、个人捐赠的各类奖、助学金。

单项奖及国家、社会、企业、个人捐赠的各类奖、助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