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十二条凡高考录取施行平行志愿的省、直辖市、自治区,执行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关政策。

第二十六条学校在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录取批次以当地省、直辖市、自治区安排的批次为准。

第二十一条学校非英语专业的公共外语课程均为英语,小语种考生慎重填报。

第二十八条被学校录取的考生,经各省市招生主管部门批准后,由学校招生办公室直接向考生发放录取通知书。

第三十九条在招生咨询过程中学校咨询人员的意见、建议仅作为考生填报志愿的参考,不属学校录取承诺。

第六条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办公室,为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第十九条国际经济与贸易、英语专业须参加英语口语测试且合格(无口语测试的省份除外)。

第二十三条我校非英语、日语专业的公共外语课程均为英语,小语种考生慎重填报。

第二十四条我校非英语、日语专业的公共外语课程均为英语,小语种考生慎重填报。

第二十四条我校非英语、日语专业的公共外语课程均为英语,小语种考生慎重填报。